金融控股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 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 法規定辦理。 董事會應指定議事單位,且至少每季召開會議一次,併同於議事規範明定 之。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提供 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 之。 董事如認為會議資料不充足,得向議事單位請求補足。董事如認為議案資 料不充足,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