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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之二
金融控股公司宜設置並公告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管道,並建立檢舉人保護
制度。前述制度應訂定相關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前項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公司內部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
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二、指派檢舉受理人員或專責單位。
三、檢舉案件受理、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四、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五、維護檢舉人權益,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對於不具真實姓名及地址、無具體內容之檢舉案件,公司得不予處理。
檢舉案件經調查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公司或公司人員惡意攻詰者,不適
用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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