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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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保障股東權益、公平對待股東原則,制定公平、公開及
公正之董事選任程序,鼓勵股東參與。股東會選任董事時,並應依公司法
之規定採用累積投票制度以充分反應股東意見之選舉方式。
金融控股公司宜依公司法之規定,於章程中載明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舉董
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前項董事候選人之提名方式、審查程序、公告內容及程序應依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在召開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之前,得由董事會就股東、董事
或提名委員會所推薦人選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
及「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循
事項準則」第三條所列情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暨整體評估,且不得任意
增列其他資格條件之證明文件,並將董事候選人提名建議名單併同相關審
查評估意見及資料,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七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金融控股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
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
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