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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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會結構,應就公司經營發展規模及其主要股東持股情
形,衡酌實務運作需要,決定七人以上之適當董事席次。
董事會成員組成應考量多元化,兼任公司經理人之董事佔董事席次比率不
宜過高,且應遵守第二十三條兼任職務之規定,並就本身運作、營運型態
及發展需求以擬訂適當之多元化方針,宜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二大面向之標
準:
一、基本條件:性別、年齡等。
二、專業知識與技能:專業背景(如法律、會計、產業、財務、行銷或科
    技)、專業技能及產業經歷等。
董事宜普遍具備執行職務所必須之知識、技能及素養。為達到公司治理之
理想目標,董事會整體宜具備之能力如下:
一、營運判斷能力。
二、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
三、經營管理能力(包括對子公司之經營管理)。
四、危機處理能力。
五、產業知識。
六、國際市場觀。
七、領導能力。
八、決策能力。
九、風險管理知識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