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宜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較大以及可以實際控制公司之主要股東 持股資料。 前項所稱持有股份比例較大,原則係以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 十五條所訂比例為準,但金融控股公司得依其實際控制公司之持股情形, 另訂較低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