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10 6000493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第2條、第7條、第12條至第14條、第17條 、第19條、第20條、第23條、第25條、第29條、第30條、第31條、第33條 、第34條之2、第38條、第41條、第45條、第48條至第51條、第60條、第 61條、第62條、第68條至第70條、第71條之2、第74條;增訂第9條之2、 第19條之1、第19條之2、第36條之2條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060019217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6年7月 27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12屆第9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

所有條文

第二十條
為保障所有股東最大利益,對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
列事項: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
    或其他不法利益之經營。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公司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參加股
    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於擔
    任董事、監察人時,能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六、對於因法人股東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
    需之專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