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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為保障所有股東最大利益,對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能力之股東,應遵守下
列事項:
一、對其他股東應負有誠信義務,不得直接或間接使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
或其他不法利益之經營。
二、其代表人應遵循公司所訂定行使權利及參與議決之相關規範,參加股
東會時,本於誠信原則及所有股東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權,或於擔
任董事、監察人時,能踐行董事、監察人之忠實與注意義務。
三、對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提名,應遵循相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辦理,
不得逾越股東會、董事會之職權範圍。
四、不得不當干預公司決策或妨礙經營活動。
五、不得以不公平競爭之方式限制或妨礙公司之經營。
六、對於因法人股東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而指派之法人代表,應符合公司所
需之專業資格,不宜任意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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