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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並制定完備之
議事規則(含1.會議通知,2.簽名簿等文件備置,3.確立股東會開會應於
適當地點及時間召開之原則,4.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5.股東會開會過
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6.股東會召開、議案討論、股東發言、表決、監票
及計票方式,7.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8.已公開發行公司應對外公告,9.
關係人股東之迴避制度,10.股東會之授權原則,11.會場秩序之維護等)
。對於應經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須按議事規則確實執行。
股東會決議內容應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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