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應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依相關規定增加揭露子公司 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關係人交易資訊。 前項關係人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認定,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 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