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及 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 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應建置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資 訊系統,以利進行相關交易行為時之查詢及控管,並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資 料之蒐集、建檔,以利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