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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條
為提高重大訊息公開之正確性及時效性,金融控股公司應選派全盤瞭解各
項財務、業務或能協調各部門提供相關資料,並能單獨代表金融控股公司
對外發言者,擔任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有一人以上之代理發言人,且任一代理發言人於發言人
未能執行其發言職務時,應能單獨代理發言人對外發言,但應確認代理順
序,以免發生混淆情形。
為落實發言人制度,金融控股公司應明訂統一發言程序,並要求管理階層
與員工保守財務業務機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訊息。
遇有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異動時,應即辦理資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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