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監察人者,為利監察人及時發現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之弊 端,金融控股公司應建立員工、股東及利害關係人與監察人之溝通管道。 監察人發現弊端時,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弊端擴大,必要時並應向 相關主管機關或單位舉發。 金融控股公司之獨立董事、總經理、財務或會計主管、簽證會計師及內部 稽核部門主管如有請辭或更換時,監察人應深入了解其原因。 監察人怠忽職務,致金融控股公司受有損害者,對金融控股公司負賠償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