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0991001323A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0032296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9屆第2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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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監察人者,其監察人應監督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之執行及
董事、經理人之盡職情況,俾降低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金融控股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
律行為時,應由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