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監察人者,其監察人應監督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之執行及 董事、經理人之盡職情況,俾降低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危機及經營風險。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金融控股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 律行為時,應由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或監察人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代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