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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設有監察人者,應就股東或董事推薦之監察人候選人之資格
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
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所列情事等事項事先審查暨整體評估後
,將審查評估意見,提供股東參考,俾選任適任監察人。
金融控股公司監察人之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
同一公司之董事、經理人。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
上,不得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宜參考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有關獨
立性之規定,選任適當之監察人,以加強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及財務、
營運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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