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得衡酌董事會之規模及需要,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置常務董 事。 金融控股公司如有設置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 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應明訂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之 授權範圍,惟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