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0991001323A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0032296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9屆第2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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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金融控股公司得衡酌董事會之規模及需要,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設置常務董
事。
金融控股公司如有設置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
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應明訂常務董事會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行使董事會職權之
授權範圍,惟涉及公司重大利益事項,仍應經由董事會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