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或其他 專業適任且具獨立性之外部稽核,定期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內部 控制實施查核,並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揭露之異常或缺失 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 金融控股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公司連 續五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考量有無 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結果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