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0991001323A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0032296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9屆第2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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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或其他
專業適任且具獨立性之外部稽核,定期對金融控股公司之財務狀況及內部
控制實施查核,並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揭露之異常或缺失
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
金融控股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公司連
續五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考量有無
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結果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