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0991001323A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0032296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9屆第2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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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之四
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全部股份之子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由金融控股公司依
下列原則指派之:
一、依各該子公司規模指派適當之席次。
二、資格條件應符合各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如無規定,除遵守公司法第
    三十條規定外,至少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具該子公司業務專長。
三、對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宜指派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之資格條件、持股與
    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及最低席次或所占比例等應依證券交易法
    及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三款之獨立董事於任職期間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改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