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應明定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及賦予行使職權之有關人力物力 。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 金融控股公司應於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明訂董事之報酬,對於獨立董事得 酌訂與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