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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制定公平、公開及公正
之董事選任程序,採用累積投票制度或其他章程所訂足以充分反應股東意
見之選舉方式。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
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有關前項董事候選人之提名方式、審查程序、公告內容及程序應依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在召開股東會進行董事改選之前,得由董事會就股東、董事
或提名委員會所推薦人選之資格條件、學經歷背景及有無公司法第三十條
及「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職務辦法」第四條所列情
事等事項進行事先審查暨整體評估後,將董事候選人提名建議名單併同相
關審查評估意見及資料,提供股東參考,俾選出適任之董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金融控股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
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資格條件及兼任子公司
職務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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