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應有分享金融控股公司盈餘之權利。為確保股東之投資權益,股東會 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選任檢查人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 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董事會、監察人及經理人對於 檢查人之查核作業應充分配合,不得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