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全控字第0991001323A號函修正發布第20條條文,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09900322960號函准予備查)(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第9屆第28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所有條文

第十一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召集股東會,並制定完備之
議事規則(含1.會議通知,2.簽名簿等文件備置,3.確立股東會開會應於
適當地點及時間召開之原則,4.股東會主席、列席人員,5.股東會開會過
程錄音或錄影之存證,6.股東會召開、議案討論、股東發言、表決、監票
及計票方式,7.會議紀錄及簽署事項,8.已公開發行公司應對外公告,9.
關係人股東之迴避制度,10. 股東會之授權原則,11. 會場秩序之維護等
)。對於應經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須按議事規則確實執行。
股東會決議內容應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