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226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3550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本準則第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係指建築個案已
簽約生效之出租樓地板面積占可供出租總樓地板面積之比率。
前項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申
請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包括推案用途之規劃、出租
動機、決策過程、對象、租賃期間、合約內容及交易條件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