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226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3550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五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款所規定「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係指下列情
事之一者:
一、公司部分:
    (一)所開立之支票存款戶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或因簽
          發支票或以金融業為擔當付款人之票據,發生存款不足退票列
          入紀錄未經清償贖回註記者。
    (二)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之情形者。但還款完畢已逾三年者
          ,不在此限。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被處以刑罰確定者,但最近二年內經檢查機構
          複查已改善者,不在此限。
    (四)違反稅捐稽徵法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違反申請上市時所出具聲明書之聲明事項者。
    (六)有其他重大虛偽不實、違反法令或喪失公司債信情事,而有損
          害公司利益、股東權益或公眾利益者。
二、董事、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部分:
    (一)同前款第(一)、(二)、(三)、(四)及(五)目。但屬
          向金融機構貸款逾期還款者,倘逾期還款情節非屬重大或有合
          理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犯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
          期貨交易法、商業會計法、票券金融管理法等商事法規定之罪
          ,或犯貪污、瀆職、詐欺、背信、侵占等罪,經法院判決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者。
    (三)有經營其他公司涉及惡性倒閉或重大違反公司治理原則等不良
          行為者。
    (四)有其他重大違反法令或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