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公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226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之1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3550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一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尚未改善」,其改善之認定,係指符
合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因非常規交易而致申請公司以外之人獲得利益者,該獲得利益之人已
    將所得利益歸還應得之人者。
二、該非常規交易行為經檢調或司法單位確定無犯罪情事。
三、該非常規交易已恢復原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