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重大非常規交易」,係指申 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或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一、進銷貨交易之目的、價格、條件或處理程序,與一般正常交易顯不相 當或顯欠合理者。 二、各項關係人交易,未能合理證明其交易必要性、決策過程合法性,暨 價格與款項收付情形之合理性(包括與非關係人或同業之比較)者。 同款所規定「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 後仍有上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