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34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29條至第31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8998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八第一款所規定「有嚴重影
響公司財務、業務狀況,或足致公司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之情事」,
係指申請公司或申請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之從屬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
一、遇有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其結果足使其解散或變動其組織、資本、
    業務計畫、財務狀況或停頓生產。
二、遇有重大災害,簽訂重要契約,發生特殊事故,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
    內容或退票,其結果足使其財務狀況有顯著重大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