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34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29條至第31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8998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準則第二十七條之二第四款所規定「嚴重衰退」,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
者: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與同業
    比較,顯有重大衰退者。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或申請上市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與同業比較,顯有
    重大衰退者。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營業收入及營業利益,均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
四、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連續呈現負成長情形者。
五、產品或技術已過時,而未有改善計畫者。
前項規定,對於申請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占年度決算之淨值
比率不低於百分之十二者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稅前淨利不低於新台幣五
億元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一、二款所規定「同業比較」,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所採樣同
業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