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34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29條至第31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8998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三條
本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七條
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在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海外證券市場名單如下:
一、紐約泛歐交易所集團(NYSE Euronext Group)
    (一)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
    (二)紐約泛歐交易所(NYSE Euronext)。
    (三)紐約泛歐全美交易所(NYSE Amex)。
二、那斯達克證券交易所(NASDAQ OMX Group)
三、倫敦證券交易所集團(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
    (一)倫敦證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
    (二)義大利證券交易所(Borsa Italiana)
四、德國交易所集團之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Deutsche Borse AG Frank-
    furter Wertpapierborse(FWB))。
五、加拿大多倫多交易所集團之多倫多交易所(TMX Group Inc. Toronto
    Stock Exchange)。
六、澳洲證券交易所(Australian Securities Exchange)。
七、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
八、日本大阪證券交易所(Osaka Securities Exchange)
九、新加坡交易所(Singapore Exchange)。
十、馬來西亞交易所(Bursa Malaysia)。
十一、泰國證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 of Thailand)。
十二、南非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Johannesburg Stock Exchange)。
十三、香港交易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td.)。
十四、韓國交易所(Korea Exchange)。
十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海外證券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