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34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29條至第31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8998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八條之一
本準則第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係指建築個案已
簽約生效之出租樓地板面積占可供出租總樓地板面積之比率。
前項投資性不動產出租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證券承銷商應評估說明申
請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包括推案用途之規劃、出租
動機、決策過程、對象、租賃期間、合約內容及交易條件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