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1001342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9條、第13條、第17條、第29條至第31條條文,並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10138998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本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九款所規定「董事會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係
指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有不符合「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
    遵循事項辦法」所訂之要件者。
二、擔任申請公司獨立董事者,未於該公司輔導期間進修法律、財務或會
    計專業知識每年達三小時以上且取得「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
    修推行要點」第六條第一、二、四款訂定之進修體系所出具之相關證
    明文件。
三、申請公司之董事彼此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三)同一法人之代表人。
前項第三款之規定,對於政府或法人為股東,以政府或法人身分當選為董
事,而指派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暨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之代表人,
亦適用之。
董事間有超過半數之席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之關係,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