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6條之2、第17條之1、第17條之2、第22條;增訂第30條至第3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三十二條
本國發行公司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一
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八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
第十七條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同準則第三十
一條所規定不宜上市條件,準用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之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六款所規定「所營事業嚴重衰退」,經申請有價證券在創新
板上市、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提出合理性說明後,得不準用第十四條、第二
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