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6條之2、第17條之1、第17條之2、第22條;增訂第30條至第3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一條
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本準則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迄未有效執行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係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在申請上市年度未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美國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製,或內部控制相關法令規
    定,建立健全書面會計制度。
二、經本公司上市審查程序規定,發現未依書面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稽核制度合理運作者。
同款所規定「不依有關法令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告」,係指下
列情事之一:
一、財務報告未依有關法令及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美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編制,經會計師出具否定
    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之查核報告書者,或經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
    核報告書而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二、財務報告經主管機關函示應改進而未改進者。
三、簽證會計師查核工作底稿,經本公司調閱後,發現有重大缺失,致無
    法確認財務報告是否允當表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