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6條之2、第17條之1、第17條之2、第22條;增訂第30條至第3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三十條
外國發行人依本準則第四章申請股票在創新板第一上市者,本準則第三十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規定「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
紛」,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發生重大勞資爭議者。
二、未依法提撥或繳納重要營運據點之法定勞工保險金。
三、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違反安全衛生相關法令
    被行政機關或法院處以部分或全部停工者;或設置危險性機械、設備
    未檢查合格者。但經申請由檢查機構複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同款所規定「足以影響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環境污染」,係指公司或
其事業活動相關場廠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依法令應取得污染設置、操作或排放許可證而未取得者。
二、曾因環境污染,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或最近會計年度,各該年度經環
    保機關處以連續處罰之行政處分或經限期改善,而未完成改善者。
三、有公害糾紛事件而無有效污染設備,或未能提供污染防治設備之正常
    運轉及定期檢修紀錄者。
四、有環境污染情事,經環保機關或法院命令停工、停業、歇業或撤銷污
    染相關許可證者。
五、廢棄物任意棄置或未依相關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於處理過程中造
    成環境重大污染,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或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
    。
六、法人有製造、加工或輸入偽禁環境用藥情事,其負責人經判刑確定者
    。
同款所規定「尚未改善者」,係指在本公司受理其股票上市申請案之日以
後仍有上開情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