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條、第6條之2、第17條之1、第17條之2、第22條;增訂第30條至第3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十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主要業務或主要商品」,係指最近二個會計年度
內曾占總營業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所稱「相互競爭」,係以企業型態
、商品可否替代、未來產品差異化程度、營業計畫及對象客戶等一般性要
素綜合判斷之;所稱「獨立經營決策能力」係指申請公司與同屬集團企業
公司之董事未有三分之一以上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