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555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7條之1、第11條、第18條、第2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3464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一條
承辦人員檢查上市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
審表,查核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二、三項與
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四,或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第
二、三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三十七準用第五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
,於簽准後簽訂上市契約,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公開銷售事宜,並將上市契
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俟公司發行之特別股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
準則第十四條或第三十八條所訂發行總額、公開銷售規定及股權分散標準
後,公告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