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19條、第28之6、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六條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中央政府或其指定之省(直轄市)級地方自治
    團體及其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立之法人參與投資,合計持有其申請
    上市時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
三、股權分散合於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