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屬於國家經濟建設之重大事業,經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認定,並出具證明文件,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由政府推動創設,並有中央政府或其指定之省(直轄市)級地方自治 團體及其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設立之法人參與投資,合計持有其申請 上市時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二、申請上市時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十億元以上者。 三、股權分散合於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標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