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19條、第28之6、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三十七條
申請股票在創新板上市之本國發行公司或外國發行人,其上市契約生效後
,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
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
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