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之1、第19條、第28之6、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第二條
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或補辦發行審查程序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於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分別檢具各
類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
申請,本公司依據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
之。
發行人與其證券承銷商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拒絕接受該證券
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並不同意其有價證券之上市:
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三、屬於同一集團企業。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並於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