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146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第28條之5、第28條之6、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5115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三十六條
本國發行公司初次申請普通股在創新板上市,應先將其上市申請書件所記
載之股份總額,依本公司規定之提撥比率,全數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
式,於扣除依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
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
,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
外國發行人初次申請普通股在創新板上市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準用前項
規定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公司章程規定保留供公司員工
承購及應提出主辦證券承銷商認購之股數後,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之。
前二項保留供公司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股份總額之百
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