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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申請時屬於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創新板上市,雖合於本準
則有關規定,但不能符合下列各款情事者,應不同意其股票上市:
一、母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以及前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代表人,暨
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與其關係人總計持有該
申請公司之股份不得超過發行總額之百分之七十,超過者,應辦理上
市前之股票公開銷售,使其降至百分之七十以下。
二、(刪除)
三、母公司股票已在我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櫃)買賣者,申請上市
時最近四季未包括申請公司財務數據且經會計師核閱之擬制性合併財
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未較其同期合併財務報表
衰退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母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未有重大客戶業
務移轉之情事。但母子公司間因業務型態、產業類別或產品別不同且
無相互競爭,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者,得不適用之。
子公司依前項第三款但書規定申請創新板上市者,於申請上市前三年內,
母公司為降低對子公司持股比例所進行之股權移轉行為,應採母公司原有
股東優先認購或其他不損及母公司股東權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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