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公開銷售,倘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 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 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