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146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第28條之5、第28條之6、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5115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八條之四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其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並應由逾
二分之一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者組成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者,以其實
質受益人為判斷基準;另應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
董事席次五分之一,其中獨立董事至少二人應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
外國發行人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
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前二項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準用中華
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
外國發行人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職權之行使及相
關事項,準用中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