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146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第28條之5、第28條之6、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5115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七條之三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應於
上市掛牌日起至其後二個會計年度止繼續委任主辦證券承銷商協助其遵循
中華民國證券法令、本公司章則暨公告事項及上市契約。但依第二十七條
之一規定申請第二上市者,其繼續委任期間應不少於三個完整會計年度。
主辦承銷商於前項受委任期間,應按季於其網站提供外國發行人之財務業
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