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 之淨資產價值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委 任之總代理人申請上市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得同意其受益憑證、基 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