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146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第28條之5、第28條之6、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5115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所發行之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或新股權利證書,應於增資案經向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十五日內;所發行之股款繳納憑證,應於增資案經向主
管機關申報生效並收足股款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申請上市,方得在本公
司市場上市買賣。
上市公司發行分離型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者,應於經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
向本公司申請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上市,其申請上市買賣之認股權總數應達
五百萬個單位以上,並應辦理公開銷售且符合下列股權分散標準後,方得
在本公司市場上市買賣。但分離型附認股權特別股不符合第十四條第二項
規定之特別股上市條件者,其分離後認股權憑證亦不得上市:
一、認股權總數未達二千萬個單位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五十人以
    上。
二、認股權總數達二千萬個單位以上者,認股權憑證之持有人應有一百人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