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146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第28條之5、第28條之6、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5115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七條
前條規定之發行公司,除公營事業外,有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發包與營造公
司之年度金額逾新台幣二億元,或雖未逾二億元而該營造公司為關係人者
,於該二年度內均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該營造公司須具甲級營造廠資格外,其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
    暨個案別之毛利率,均應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二人以上共同
    查核簽證。
二、其與營造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之個案別毛利率並無異常情形。
三、對工程之承包過程、承包價格之形成及付款辦法,經由專業機構出具
    報告,評估其具合理性。
四、該營造公司於最近二年內,並無重大違反建築營建相關法令及與建設
    公司間工程承包契約之情事。
五、其與營造公司間之資金往來無異常情形。
六、其與營造公司間無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事。
發行公司與營造公司非屬關係人,且已建立完整內控制度及發包之招標程
序、付款辦法符合行業慣例者,得排除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