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0001461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8條、第19條、第28條之5、第28條之6、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51155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第十五條
證券業、金融業、保險業及專營期貨商申請其股票上市,除應符合本準則
有關規定外,應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函,本公司始予受理。但
申請其股票上市之金融業及保險業,如其股票前依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在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前已取
具者,得免再提供。
證券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除應符合本準則有關規定外,並應同時經營證
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屆滿五個完整會計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