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2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81804752號公告修正發布刪除第2條之2附件「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採候選人提名制度選出董事暨設置審計委員會承諾書」,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第二條之二
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應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本公
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案。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掛牌之上市公司應委託
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務,不得收回自辦。
申請股票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或參與存託機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發
行人,應在中華民國境內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股務事宜,並指定在
中華民國境內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
前二項專業股務代理機構,其辦理股務之人員與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頒
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之規定,且其最近三年度皆無經台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核後,以書面提出改進意見,逾期仍未
改善之情形。
申請本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及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應就下列事
項載明於公司章程,本公司始受理其申請上市:
一、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二、公司董事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三、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