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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信用交易及借券申報作業
一、個別證券之各交易類別總成交數量,於分配前及分配後必須相同
。
二、證券商申報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或借券賣出者,分配前之委託價
格及分配後之成交價格,應符合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不得低於前
一營業日收盤價格之限制。
三、凡屬信用交易之各交易類別,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不得申報部分
調整分配。
四、委託人因自行買賣及與經由綜合交易帳戶所分配之有價證券併計
,而發生同日有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者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五章
「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相關規定辦理。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融資融券買賣時,由受任人自行
控管各委託人之融資融券買賣額度及得否進行融資融券交易,如
申報分配後發現委託人有逾越限額或不得進行融資融券交易者,
則由證券商依現行「證券商辦理更改交易類別作業處理要點」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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