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05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交字第106000554 3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6點,自106年4月24日起實施(中華 民國106年3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060006043號函)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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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交易及成交分配申報作業
一、交易作業
  (一)證券商以綜合交易帳戶申報買賣之數量及價格規定,比照一般買
        賣帳戶辦理,另不同委託人之零股得合併後,以綜合交易帳戶申
        報買賣。
  (二)聲明書所轄之委託人發生異動時,應於證券商申報分配成交明細
        後五個營業日內,將聲明書交付於證券商,或於證券商申報分配
        成交明細後三個營業日內,以證券商與受任人合意之通知方式(
        如傳真或電子文件等)將異動名單傳送證券商。
  (三)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
        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完整保存綜合交易帳戶之買
        賣委託紀錄、原成交回報及分配後之成交明細等資料。前揭分配
        後之成交明細應含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證券代號、
        買賣別、整股或零股、新委託書編號、分配後投資人帳號、分配
        後之交易單位(股、受益權單位、存託憑證單位等單位,以下皆
        簡稱單位)數、分配後成交總金額、證券交易類別等。
  (四)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先提供各
        委託人買賣額度予受任人,每日由受任人於委託買賣時自行控管
        各委託人之買賣額度。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如發現有委託人超
        過限額一件以上者,則列計綜合交易帳戶違反買賣額度規定一次
        ,各綜合交易帳戶當月累計超過十次者,本公司得依相關規定處
        置證券商。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買賣申報賣出有價證券時,
        由受任人自行控管各委託人之集保帳戶至少具備相當於應付交割
        之數額。如申報分配後發現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事者,僅得由證
        券商依現行申報錯帳或違約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之有價證券,有依規定須預收部
        分或全部之價金或有價證券時,由受任人自行控管並向各委託人
        收取後交付於證券商。
  (七)證券商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規定抽查委託人委託
        金額之計算,如委託人透過綜合交易帳戶買賣者,得以綜合交易
        帳戶成交分配之金額替代委託金額,如有透過非綜合交易帳戶買
        賣者,併加計其委託金額。
二、成交分配及分配前更正帳號申報作業
  (一)證券商受託以非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得於成交日
        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予綜合交易帳戶後,併入綜
        合交易帳戶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進行成交分配申
        報作業。另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成交之有價證券,亦
        得於成交日或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申報更正帳號予非綜合交易帳
        戶後再申報成交分配明細。另證券商須依本作業要點參、三增修
        委託明細。
  (二)證券商應於成交日按個別證券申報分配明細,其申報各委託人之
        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更正帳號後個
        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並於當日下午三時
        至六時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至本公司。但證券
        商未能完成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995555-
        檢查碼)成交分配申報作業者,得於當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
        格式申報留存未完成分配之資料於原綜合交易帳戶下,另須依本
        作業要點參、四申報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證券商於成交日
        完成分配明細申報後如須修改分配者,應先行撤銷當日更正帳號
        ,該分配資料經回復至原始綜合交易帳戶成交資料後,視需要重
        新申報更正帳號,再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
  (三)證券商得依受任人指示將普通交易及盤後定價交易合併分配為零
        股或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予委託人,分配為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
        者,每筆分配數量不得超過一萬交易單位,前揭分配為零股者及
        零股交易,每筆分配數量不得超過九百九十九股(單位),惟交
        易單位小於一千股(單位)者,每筆分配數量應小於一交易單位
        ,另分配為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者應與分配為零股者分別申報。
  (四)證券商依受任人指示以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分配予各委託人之個
        別證券總成交數量應申報為一交易單位之整倍數,一交易單位為
        一千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應申報為十元之整倍
        數;一交易單位為一百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額應
        申報為元;一交易單位為十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交金
        額應申報為角;一交易單位為一股(單位)之整倍數者,其總成
        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另依受任人指示以零股分配予各委
        託人之個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成
        交數量應申報為1股(單位)之整倍數。
  (五)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進行鉅額買賣後,依受任人指示分配
        予各委託人之個別證券總交金額得申報為元、角或分,其分配總
        成交數量應申報為 1股(單位)之整倍數,前揭分配明細應與普
        通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零股交易分別申報,且不須符合本公司
        上市證券鉅額買賣辦法有關數量、種類及金額相關規定。另鉅額
        買賣不適用本作業要點參、二、(一)規定。
  (六)證券商申報各委託人之總成交金額與委託人實際交割金額之差額
        ,證券商得以「其他營業收入」或「其他營業支出」入帳。
  (七)個別證券依分配後之成交明細所計算之成交價格,如有逾越該綜
        合交易帳戶當日成交之最高或最低價格等不符公平合理之情事者
        ,本公司得公布受任人之名稱等相關資料,並通知其委託人。
三、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依規定電腦格式申報各
    委託人或受任人之委託明細至本公司。本公司如有業務需要時,得要
    求證券商即時提供當時綜合交易帳戶之成交回報,及各委託人或受任
    人之委託明細。前揭委託明細應含證券商代號、綜合交易帳戶帳號、
    證券代號、買賣別、原委託書編號、委託人或受任人之代號及名稱、
    委託數量等。前揭同一委託人或受任人得使用一個以上之代號,本公
    司得視業務需要,請證券商提供委託人或受任人之相關明細資料。
四、證券商得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下午六時前申報本作業要點參、二、
    (二)成交明細之部分調整分配,調整分配後個別證券分配予各委託
    人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須與當日綜合交易帳戶更正帳號後個
    別證券之總成交金額及總成交數量全部相同。惟證券商於成交日申報
    之分配明細為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者,次一營業日申報部分調整分
    配時,僅得調整分配予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
    一營業日已申報調整分配後,如須再修改分配者,應先行撤銷當日更
    正帳號,該分配資料經回復至成交日最終分配明細後,視需要重新申
    報更正帳號,再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
五、證券商於成交日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及次一營業日申報部分調整
    分配,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995555-檢查碼者,僅限分配予
    外國委託人;綜合交易帳戶證券買賣帳號為885555-檢查碼者,僅限
    分配予本國委託人。
六、證券商應先完成申報分配後之成交明細,方得以分配後之各委託人證
    券買賣帳戶申報錯帳、更正帳號及更改交易類別等作業。
七、結算交割作業
    證券商受託以綜合交易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應依受任人指示申報分配
    後之成交明細,並由委託人之證券買賣帳戶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
    定辦理交割。